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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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井口(露天坑口)以下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遭受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及其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鉴定后180 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者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所负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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