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保险期间由本合同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超过90日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每次旅行连续不超过90 日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
发行机构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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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 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1.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或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在任何情形下,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的角色和急救功能,被保险人经当地急救机构送往最近医院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2.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入院治疗,且经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需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授权医生认可的被保险人住院所需的 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未满12 周岁的被保险人需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 小时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与其同行的父亲或母亲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其父亲或母亲入住附近酒店,但累计入住日数以5 日为限,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每晚费用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3.转院治疗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救治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送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相关费用。 4.转送回国 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之一,并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之一的回程机票费用;若被保险人无原 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单程机票费用将由其自行承担。若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后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转送被保险人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转送被保险人至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送回国的责任终止。 5.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接受救治,其随行的未满12 周岁的子女(以下简称“子女”)无人照料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被保险人的子女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尽可能使用其子女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的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的,则被保险人的子女自其所在国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交通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公司累计承担安排就医、住院医疗、转院治疗、转送回国及安排子女回国等保险责任各项费用的总额以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门诊(含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等,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但每一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的紧急救援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低于人民币800 元的部分(含人民币800元)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本公司累计承担的费用金额以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门诊(含急诊)治疗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则该次门诊(含急诊)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将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 (三)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直接造成的牙科疾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牙科门诊(含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险事故导致的牙科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低于人民币800 元的部分(含人民币800元) 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本公司累计承担的费用金额以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遗体安排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离其常驻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合理且必要的灵柩费和灵柩转送回国费。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 2.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火化,并用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送至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常驻地。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和骨灰盒转送回国的费用,但火化费用以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最高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就地安葬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行政援助事宜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可通过救援电话求助,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相应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一)文件重置服务 如被保险人的机票、旅行证件等重要文件丢失,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协助被保险人补办或重办。 (二)法律协助 如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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