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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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
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 日起每日按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公司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本公司按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日数乘以出院疗养日额津贴给付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为住院日额津贴的50%。
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45日,累计给付出院疗养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45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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