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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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或公务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或公务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当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达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计算给付金额的总数时,因为航空意外造成的给付按未乘以两倍前的金额计算。
3、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或公务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时,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4、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或公务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保险金:
5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5、旅行救援服务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提供以下服务并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中文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需要帮助时,提供24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安排就医、转院和承担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需要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时,将由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救援机构医生建议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承担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
诊疗费、救护车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
救援机构医生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转院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为被保险人安排就医、转院的费用及承担的医疗费用的累计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0%为限。
3.转运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经救援机构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但不能独自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回原居住地。转运时,本公司将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则被保险人从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单程票款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4.安排子女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没有能力照顾随行未成年子女时,本公司可安排适当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原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则自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5.后事安排: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本公司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本公司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普通住宿费用,交通费及住宿费用合计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10%为限。
6.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本公司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运输将其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本公司承担运输费用,但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本公司为旅行救援服务中所列六项所支付的费用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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