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为3 个月,本合同生效日期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仅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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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发生意外伤害 事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是指: 自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车厢时止,不包含中途下车在车外时间。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当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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