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投保人安排的旅游行程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投保人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投保人安排的交通工具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投保人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
发行机构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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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身故而发生身故处理或遗体遣返费用,本公司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5%为限。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 3、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急性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五十元以上部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