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天或十五天,起讫日期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仅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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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电车时遭遇意外事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以给付金额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保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保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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