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强制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属投保单位管理的员工,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 保障期限: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3、本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若该工程施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没有改变,可向本公司申请延长保险期间,并不需要为此交付保险费,延长的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一年。本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若该工程施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已经改变,或已将保险期间延长一年且工程仍未竣工的,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续保手续,经本公司同意并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持续有效。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满期日之前申请延长保险期间或办理续保手续。 |
发行机构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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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残疾程度给付标准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给付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认定标准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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