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责任保险、自愿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
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缺陷,在中国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施产品召回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但是,实施产品召回,仅限于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包括由此造成的死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产品本身以及产品的零部件、附属品和原材料)的产品,但是实施产品召回和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事故,仅限于因下列客观明确的原因引起的情况。 (1) 被保险人提交给管理当局的书面报告等。 (2) 被保险人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或类似媒体上发布的公告。关于产品缺陷、由该缺陷已造成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以及实施召回的公告,对使用者和消费者起到广而告之效果的,必须得到保险人的事前认可。 (3) 管理当局关于实施产品召回的命令。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