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团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投保时,应为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 保障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 |
发行机构 |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
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致残,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及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本次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后的残疾程度在《附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