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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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承保范围在投保时由双方约定,第1项、第2项、第3项为基本保障,第4项、第5项为可选保障:
1、 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2、 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3、 恐怖主义行为保险责任;
4、 境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5、 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第十二条 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附表一中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一、境外医疗救援保险责任
(一)救援热线电话
向被保险人提供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二)紧急药物和医疗用品的递送费用
救援机构将安排运送照顾和治疗被保险人所必需的,但在其所在地不能获得的必需药品和医疗用品,本项下责任仅承担递送费用。
(三)紧急医疗转运
救援机构将安排交通把需要紧急医疗转运的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服务的最近医院。保险人承担应当支付的与医疗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所有附属费用。
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决定是否提供紧急医疗转运服务及转运目的地、转运的方式、方法。
(四)转运回国
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经稳定可以旅行时,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并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票(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票等,以下同)。若其原始回程票过期失效或无原始回程票,保险人将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回国。
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由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结束。
(五)亲属探病
被保险人独自旅行且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致在境外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连续7天的,救援机构将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到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并支付往返交通费用、连续住宿不超过5天的酒店房间费用,不包括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费且每天的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元,本项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保险人不负责帮助该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获得事故发生国的签证。
(六)协助送回未满12 周岁儿童
被保险人的未满12 周岁子女随同被保险人一同旅行,因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在境外住院导致无人照顾时,救援机构将代为安排该未满12周岁儿童返回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境内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票回国。若其原始回程票过期失效或无原始回程票,保险人将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子女回国。
(七)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如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都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根据医疗情况需要休养,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酒店。每次事故保险人将支付连续不超过5 天的酒店房间费用,每天不超过人民币1200元,本项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 万元。
(八)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本项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1、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把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保险人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不超过人民币1 万元的灵柩费。
2、火葬
保险人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境内的正常航班的运送费用。火葬费用将以当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就地安葬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二、境外旅行支援服务
1、旅行支援
如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机票等重要文件或行李丢失,救援机构将提供协助补办或重置的服务,但补办或重置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法律救援服务
如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
3、翻译及语言服务
紧急情况下,救援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口译协助。
如需进一步的翻译及语言服务,救援机构将提供位于当地的翻译机构的名称、联系电话以及服务时间。
4、其他服务内容
救援机构提供包括旅行信息、使领馆联络方式、未成年儿童的陪护、转送紧急文件等的服务。第2-4项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三、本合同第十三条中各项下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各项下保险金额为限,该项责任下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恐怖主义行为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因恐怖主义行为或为抑制、防止恐怖主义行为的行动导致身故、残疾、发生医疗费用或需要紧急救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但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核辐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不在此列。本项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所载各项下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 境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住院救治,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就医并承担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一、合理且必要的诊疗费、药费、化验费、手术费、检查费、床位费和服务费用等。
二、未满12周岁儿童境外住院治疗时,救援机构可安排一位亲友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其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条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本条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六条 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保险人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
一、紧急门诊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
2、保险人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次事故人民币8000元为限,且每次事故人民币800元(含)以内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直接造成的牙病或者突发急性牙病而接受紧急治疗,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2、保险人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次事故人民币4000元为限,且每次事故人民币800元(含)以内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原有牙病的诊治、非紧急牙科诊治,以及修复、正畸、种植等的牙科门诊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条保险金的责任以人民币2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本条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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