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责任保险、自愿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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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养老机构经营区域范围内,因被保险人过失导致住养老人身故、残疾(达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下同)或医学上鉴定为植物人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养老机构经营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住养老人身故、残疾或医学上鉴定为植物人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煤气中毒;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空中物体坠落; (四)住养老人在参加养老机构统一组织的活动时意外摔倒、跌倒; (五)食用被保险人提供或安排的餐饮发生食物中毒; (六)地面建筑物突然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