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一、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二、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三、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四、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年度多次旅行保险和短期一次旅行保险: 1、 年度多次旅行仅限于国内旅行,保险范围覆盖一年内多次旅程,每次保险旅程不超过15 天。 2、 对于短期一次旅行保险,保险范围只覆盖具体的一次被保险旅程,每次保险旅程及时间长度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但每次保险旅程不超过90 天。 |
发行机构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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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 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 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突发疾病,并自发作之日起7 日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 误工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30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险金、最长以60天为限。被保险人无固定全职工作的,本项责任无效。 六、 看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确需亲属照顾的,经本公司同意,对其一名亲属的前往异地探望被保险人的食宿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内按实际支出的90%给付看护保险金;每份保单食宿费每天限额200元(国内旅游),400元人民币(入境、出境旅游),最长不超过20天。在同一次住院治疗过程中,享受本项责任的被保险人亲属仅限一人。 七、 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本条第一或第四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包括骨灰)遣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在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医疗、误工、看护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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