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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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二)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三)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四)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五)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六)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七)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保险人也予负责。
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二)救助费用;
(三)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它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以按保险人保障与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建造船舶所需的材料、机器、设备在造船厂范围以外的任何运输、装卸、保管和建造船舶在造船厂范围以外的任何拖航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后方予负责。
试航、交船期间:2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总吨至20,000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100海里。如超过上述距离,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后方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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