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产品责任险、自愿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发行机构 |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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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产品之缺陷在承保区域内及保险期间内或「追溯日」之后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且在保险期间内第一次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在规定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但本公司对「追溯日」以前已发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非在保险期间内所受之赔偿请求不负赔偿责任。 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任何一次事故中遭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当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视为全部索赔或系列索赔已提出。此外,无论索赔是否在一个或多个保单期内提出,也无论索赔的次数有多少,所有相同或相关原因(包括持续或反复暴露于同一有害状况)导致的全部索赔或系列索赔均应视为构成单一索赔。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这些索赔的时间应视为所有该等索赔开始的时间。 被保险人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被起诉并被要求赔偿时,即使控告毫无根据、虚假或是欺诈,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辩护。本公司还可对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本公司认为适当的调查与赔付。但是,如果判决或赔付中的给付义务已达到本公司的规定责任限额,则本公司对超出责任限额的任何索赔或诉讼不再负有赔付或辩护的义务。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