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含16周岁及65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一)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按照施工建筑面积或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开工或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以二者中较迟者为准)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工程项目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三)工程在保险期间停工的,投保人可向保险人书面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书面请求,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自接到投保人书面请求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的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时长的约定。 (四)保险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双方重新协商续保事宜,投保人未申请续保或保险人不同意续保的,保险责任于保险期间到期之日二十四时终止。 (五)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失去施工资格或工程合同中途终止的,保险责任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二十四时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发行机构 |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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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日津贴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采取本条第(二)款第1项及第2项保费计收方式的,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计收方式有以下三种: 1、按照施工建筑面积计收; 2、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计收; 3、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住院津贴给付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可选意外伤害附加保障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多项附加保障,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约明: 1、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2、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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