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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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致成下述约定残疾,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按月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予受益人, 直到其年满二十三周岁。若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期间身故,则我们将受益人应得保险金给付受益人的继承人。
受益人每月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自首次领取之日起每十二个月按照5%的增长比例增加。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 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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