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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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组合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1、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2、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3、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如该笔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之和,保险人对于超过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超高额住院补充保险金。
在选择投保本条第1、2款的同时方可投保第3款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内医疗费用,保险人均按赔付标准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对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社会补充医疗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5、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人规定的绝对免赔额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小额住院补充保险金。
投保人必须在选择投保本条第1、2款的同时才可以选择投保第5款责任。
6、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对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之下、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但因患属于当地基本医疗管理规定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急诊特殊病”、“门急诊慢性病”等病种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该项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投保人必须在选择投保本条第4款的同时才可以选择投保第6款责任。
7、赔付比例在投保时一经选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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