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责任保险、自愿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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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的区域范围内从事采血或供血业务时,因过失导致下列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造成献血者的人身损害; (二) 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爱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纠纷,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鉴定费用、法律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对于每人,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