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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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支付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除以投保时注明的被保险人人数。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五)任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人均按本合同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至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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