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本保险分全损险和综合险。被保险渔船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但渔网、渔具只能加保全损险。
(一)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和加保的渔网渔具的全部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
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二)综合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
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船舶的救助费用;
2.被保险渔船搁浅后为检查船底所付的费用;
3.被保险渔船因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修理时船上必须保留的船员的工资和生活费用;
4.共同海损和牺牲、分摊;
5.在碰撞事故中,被保险渔船应负责赔偿的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物的损失、延迟、丧失使用和救助费用,或人身伤害、死亡、生命救助费,但以不超过被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6.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向第三者追偿所需的费用以及为限制赔偿责任,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进行抗辩、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