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企业财产保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保险责任从约定起保的当天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有效期以不超过一年为限,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
发行机构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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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钞票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柜、柜内的钞票可按库、柜所存的钞票的最高日存额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营业柜台的钞票可按被保险人最高日销售额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缴款或提款过程中的钞票,可按缴款或提款的最高额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在保险期内如果保险事项有变更,或者被保险金额有增减,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改批手续。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存放于保险柜(箱)内的钞票遭受盗窃或抢劫; (三)营业员在收付钞票过程中遭受抢劫; (四)解款员在本市范围内缴款或提款途中遭受抢劫。 构成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盗窃或抢劫,应当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员工除外),有明显盗窃或抢劫痕迹的,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责任。 在发生上述各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钞票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和整理工作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