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货物运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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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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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1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之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经正常之运送过程,于下述的其一情况下为止。
1.1交付与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所属或其它最终之仓库或储存处所。
1.2交付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或任何其它仓库或储存处所,而由被保险人用为:
1.2.1正常运送过程以外之货物储存;或
1.2.2货物之分配或分发;
或
1.2.3被保险货物自飞机最终卸货机场卸货完毕之日起届满30天。
以上三种终止情形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2在被保险货物自飞机最终卸货机场卸载完毕后,但在本保险终止前被运至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地方时,本保险的效力仍受上述终止规定的限制,并于开始运往其他目的地时失效。
3在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误、绕航、被迫卸载、重装或转运及飞机承运人因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自由权而变更航程时,本保险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它规定的限制,及以下第4条之限制)。
4.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运输合同在其载明的目的地之外的机场或地方终止或在上述第3条规定交货前已终止,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将获知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要求继续保险,在加缴必要的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有效,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终止:
4.1 货物已在该机场或该地出售并交付,又如无其他特别的约定,则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到达该机场或该地后30天,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4.2 如货物在上述30天内(或任何协议延长的期间内)继续运往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的效力依上述第3条的约定终止。
5. 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本保险“仍可承保”,但须另行洽定保险费和条件且以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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