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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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本条各项保险金对本合同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但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累计所给付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一次意外事故的总赔偿额为准。
一、意外身故: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十条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附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的,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附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附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伤: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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