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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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本保险所称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和爆炸。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本保险期间内,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
(三)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对于每个广告设施,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上述三项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的单个广告设施累计赔偿限额。
对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广告设施,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上述三项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的总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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