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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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承保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物体接触或碰撞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1.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货或浪击落海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
1.3 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2.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3.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付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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