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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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二)由于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
(三)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
(四)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五)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七)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签发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货运单、航空货运分运单等运输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或承担独立经营人责任,除第三条规定的各项责任外,因下列事件造成上述运输单证项下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偷窃、提货不着、抢劫;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道路、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货物遭受震动、碰撞、挤压、坠落、倾覆导致破碎、弯曲、凹瘪、折断、散落、开裂、渗漏、沾污、包装破裂或容器的损坏;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六)符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而遭受水损;
(七)错发、错运、错交导致货物无法追回或追回费用超过货物自身价值;
(八)装箱、拆箱、拼箱、交付/接收货物、配载、积载、装卸、存储、搬移、包装或加固不当;
(九)交接货物时发现数量短少、残损;
(十)冷藏机器设备原因导致货物腐烂变质;
(十一)机械操作不当或使用的机械故障;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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