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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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驾驶保单指定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驶保单指定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驾驶保单指定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驾驶保单指定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本公司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必须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本公司视为一次住院。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累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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