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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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至第三项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之前在本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烫伤,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附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及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其后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之前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前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其后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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