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责任保险、自愿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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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保险合同列明的具备资格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法律费用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0%;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的10%。 除法院判决外,精神损失赔偿不在本保险范围。经法院判决的每人精神损害赔偿限额不超过每人赔偿限额的30%,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累计精神精神损害赔偿限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30%,并计算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内。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