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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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内从事码头作业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意外事故并导致下列各项约定的损失,由作业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作业货物、船舶的损失,包括:
1.作业货物的物质损失。
作业货物包括经由码头运输的货物和与此相关但非由码头营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货盘、其他类似的运输或包装器具。
2.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所有或控制的作业船舶船体、船上设施、船具的损坏或灭失。
(二)第三者的损失,包括:
1.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2.除作业货物、船舶之外的其他第三者财产的损失。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内从事码头作业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作业错误或作业延迟并导致下列各项约定的损失,由作业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相关作业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延误作业造成作业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被保险人未按作业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造成作业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作业合同造成作业委托人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对作业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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