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16 周岁(含)至65 周岁(含) | 保障期限:(一)按照工程合同造价或建筑施工面积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时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24 时止。保险期间保险单中载明。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之日24 时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须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须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工程竣工之日24 时止。 (二)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 年或根据施工工程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 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
发行机构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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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责任。 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 一、基本部分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者施工期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保险责任中的部分或全部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者施工期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1》)或《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鉴定标准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2》)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1》或《给付表2》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人应选择《给付表1》或《给付表2》以确定残疾程度,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1》或《给付表2》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1》或《给付表2》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二)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者施工期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突发疾病,并在发病后72 小时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三)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给付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条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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