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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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保险人支付相应保费的前提下,基于本保单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同意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下列法律责任以及费用支出承担赔偿责任,但造成该法律责任以及费用支出的事件的首次发生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
1.A 船舶责任
1.A.1 船舶损坏 就被保船舶的物理性灭失或损坏,应对船舶所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1.A.2 租金以及滞期费 就本保险条款“1.A.1 船舶损坏”下的船舶灭失或损坏直接造成的被保船舶无法正常运营的船期损失(包括延滞),而应对船舶所有人承担的租金、滞期费或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1.B 货物责任
1.B.1 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由于被保险人或任何被保险人可能对其行为、疏忽或者未履行职责负有法律责任的人,违反运输合同或者租船合同而引起的货物的物理性灭失、损坏、短少以及其他有关货物的法律责任。本款仅适用于在租船合同、提单或其他可证明运输合同的文件下的运输过程中的货物。
1.B.2 租金和滞期费 就本保险条款“1.B.1 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下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直接造成的被保船舶无法正常运营的船期损失(包括延滞),而应对船舶所有人承担的租金、滞期费或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1.B.3货物处置 就发生在卸货港或者航程终止地、因必要的卸下或者处置受损货物或因有权提货的人未提货或未将货物从船舶所有人处或从被保船舶移除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合理费用。 但保险人仅在下列情况下和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a) 被保险人已经就前款所述的责任和费用针对第三人先行行使了一切可行使的索赔权利;且
(b)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费用超过被保险人通过出售货物实际获得的净收入的部分;且
(c)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费用超过如果航程、装货、卸货以及其他相关操作均如当事方意图正常进行情况下被保险人本应发生的费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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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损货物为本保险条款“1.B.1 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下所指的货物。
被保船舶不适航或者不适运不影响被保险人在本款“1.B——货物责任”下获得赔偿,只要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对该不适航或不适运不知情。
1.C 保赔责任
1.C.1 死亡、受伤、疾病 因任何第三方(包括被保船舶的船员)的死亡、受伤或者疾病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因该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而产生的住院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以及遣返的费用。 但是,前款所述的赔偿责任必须是因被保船舶上发生的或与被保船舶货物装卸直接相关的过失行为或疏忽造成。
1.C.2 固定或可移动的财产 因任何固定或可移动的财产的物理性灭失或损坏(包括对相关权利的侵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无论该固定或可移动的财产处于水面上、水中或者岸上,但该灭失或损坏的发生须与被保船舶有关。
1.C.3 碰撞责任 因被保船舶与其他任何船舶碰撞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C.4 污染责任 因被保船舶上排放或者泄漏任何污染物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费用、支出,包括为避免或者减少污染而采取相关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或支出。但是,如果被保险人遵照政府或主管机关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支出、法律责任受其他保险保障,则本保险不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
1.C.5 残骸移除责任 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合理支出:
(a) 对被保船舶的残骸实施移除、起浮、拆毁或对其设置照明或标记;
(b) 被保船舶残骸或其任何部分的自行移动或者出现,或者未能对被保船舶的残骸实施移除、起浮、拆毁或对其设置照明或标记,包括任何物质的渗漏和污染(但以本保险条款“1.C.4 污染责任”承保的范围为限)。
但是,只有被保船舶在保险期间内成为残骸,本保险才承担责任,并且保险人在满足本保单条款前提下,最多赔偿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四年内发生的前述法律责任及支出。
1.C.6 拖带责任 因被保船舶被惯常拖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不包括拖航服务合同的费用。惯常的拖带系指:
(a) 为进入、驶离港口或者在港口内操纵船舶而进行的拖带;或者,
(b) 被保船舶在两港或两地间惯常所需的拖带或者顶推作业。
1.C.7 罚款 任何有权法院、审判机构、政府机构或者监管机构就被保船舶因下列原因向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任何被保险人须为其承担支付责任的人)施加的罚款:
(a) 货物的短卸、溢卸、未能遵守有关货物申报或被保船舶或其货物的文件配备的规定。本项仅在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条款“1.B——货物责任”款时才有效,并且共同适用“1.B——货物责任”款下的赔偿限额。
(b) 污染,但是本项仅在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条款“1.C.4——污染责任”款时才有效,并且共同适用“1.C.4——污染责任”款下的赔偿限额。
(c) 其他任何被保险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在履行职务时对于被保船舶的作为或不作为、疏忽或过失。
免赔额的适用:有关货物的罚款与本保险条款“1.B——货物责任”下的损失金额合并计算后才适用免赔额,有关污染责任的罚款与本保险条款“1.C.4——污染责任”下的损失金额合并计算后才适用免赔额。 1.C.8 救助及共同海损
(a) 被保险人就被保船舶有关的处于危险中的燃料或运费的救助报酬、救助费、共同海损以及特别补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b) 被保险人就本保险条款“1.A.1——船舶损坏”所述的灭失或损坏所引起的救助报酬、救助费、共同海损以及特别补偿应向船舶所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1.C.9检疫费用 因被保船舶上传染病爆发直接造成的法律责任和额外费用,包括检疫和消毒费用,及因传染病爆发须由被保险人额外(即不爆发传染病被保险人即不会发生的费用)支出的燃料费、保险费、工资、仓储费、供应品和港口费用。
1.C.10 偷渡者 因被保船舶正在载有或者曾经载有偷渡者导致船舶所有人遭受罚款以及其他费用而应由被保险人在租船合同下向船舶所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a) 船舶所有人依照法律已发生罚款和费用;
(b) 被保险人未能就相关费用从第三人处得到赔偿;
(c) 保险人的赔偿不超过被保险人在波罗的海国际海运理事会(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11993年7月21日发布的5号通告中所包含的期租“偷渡者条款”下产生的或本应产生的赔偿责任;和,
(d) 保险人已经事先书面同意承保偷渡者责任,且符合保险人提出的其他相关条款(如有)。
1.C.11 其他货物 在运输合同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发生物理性灭失或损坏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使被保险人并非该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被保险人是该货物的所有人时除外。
1.D 其他费用
1.D.1 减少损失的费用 被保险人为避免或者减少本保险单下可获赔偿的责任或费用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但在合理的情形下该费用的支出须获得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1.D.2索赔准备费用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认可,就保单承保范围内的索赔事由产生的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索赔准备费用。
1.D.3 咨询费用 被保险人就可能在本保险下获赔的法律责任事宜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但以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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