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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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个人权利侵害或广告侵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单所载条款、除外责任、定义、条件和限制的规定负责赔偿。
除本保险单中另有约定,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事故最终净损失的赔偿限额不超过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
保险人对产品危险所承担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若下层保险单的累计赔偿限额因赔偿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个人权利侵害或广告侵害损失而减少或完全赔尽,保险人将依据本保险单所载条款、条件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所列责任限额内,就剩余保险期间内超过已减少或赔尽的下层保险单剩余赔偿限额以上的承保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但承保范围不大于该下层保险单保障。
除根据本保险单一.(二)项所载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还将支付以下项目,其额度包含于一.(二)项规定之限额内。
1.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发生的所有合理法律费用,及
2.由保险人发生的所有抗辩费用。抗辩费用指为应对第三方提出的赔偿请求所作调查、抗辩、和解或上诉而由保险人发生的法律费用及其他合理相关费用。
该抗辩费用的支付须遵循下列规定:
(1)—旦本保险单所载赔偿限额赔尽,保险人即无义务支付任何抗辩费用,或对任何诉讼进行抗辩。
(2)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索赔应赔偿的总金额,包括抗辩费用在内,不超过明细表第5项所载明的赔偿限额。
(3)保险人对于由下层保险单承保的任何抗辩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超过被保险人自留限额以上的最终净损失。被保险人自留限额为:
1.对于任何由一张或多张下层保险单承保的责任,自留限额为该下层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或
2.对于任何未被下层保险单承保而本保险单可负责赔偿的责任,自留限额为本保险单明细表第7项载明的自保自留额。自保自留额为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自保自留额适用于每次事故且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超过自保自留额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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