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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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期间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
(二)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
(三)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六)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被保险人处工作后旧伤复发。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所列保险事故而承担的下列各项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身故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额外费用;
(四)医疗费用;
(五)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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