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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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及网络技术错误及疏漏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并以通知为条件
A.
依据本保险所有条款的规定,我们将赔付因为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过错行为导致
1.您的产品由于其缺陷,不足,不适当或危险情况而无法提供应有的功能或用途;或
2.无法依据合同或协议执行您的服务;
所造成的财务损害,而
1.依据法律的规定;或
2.依据承保合同的规定;
应负担赔偿责任的损失。
B.
本承保范围仅适用于:
1. 该过错行为第一次发生在承保明细表所列明的追溯日之后而且在保险期间终止前;而且
2. 被保险人受到个人或机构第一次有关财务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以及以书面通知我们的时间,都
a. 是在
i. 保险期间内;或
ii. 我们提供的延长索赔通知期限条款中所规定的延长索赔通知期限内;或
b. 符合一般条款中“状况的通知”规定。
C.
本承保范围不适用于任何
1. a.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向我们或其他保险人作全部或部分索赔通知的;或
b.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视为已知的情形,可以合理预期将导 致本保险的任何给付的;
损害,过错行为,索赔,诉讼,或其他情况;或
2. 下列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视为已知的已经发生的
a. 过错行为;或
b. 任何过错行为的持续或恢复; 所造成的损害。
D.
依据本保险的规定:
1. 发生下列情形时,视为相关的个人或机构已经提出财务损害的赔偿请求,以先发生者为准:
a. i. 任何被保险人; 或
ii. 我们
收到并记录该损害赔偿的请求; 或
b. 我们自行决定予以赔付。
2. 我们如果在保险期间结束后30天内收到并记录索赔的书面通知,该索赔即视为已经在前述B.2.规定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了索赔通知。
所有关于同一个人或机构遭受得财务损害的多个赔偿请求,其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间,应视为全部损害赔偿的索赔时间。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赔付责任限额剩余的金额。
我们赔付的最高限额固定为本合同责任限额条款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赔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除了本合同中的调查,辩护及赔付条款及附加给付条款的规定外,我们无其他给付金额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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