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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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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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附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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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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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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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投连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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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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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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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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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
1) 105%×(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
2) 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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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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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
1) 105%×(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
2) 个人账户价值。
护理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健康维护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退还给投保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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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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