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保证保险、自愿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发行机构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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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