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年满10周岁(含10周岁,下同)至55周岁 | 保障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之后,自医生施行手术之时起,至LASIK、LASEK手术后90日,PRK手术后180日止。 |
发行机构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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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接受LASIK、LASEK或PRK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手术眼睛(以下简称术眼)失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接受LASIK、LASEK或PRK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术眼眼球摘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接受LASIK或LASEK手术,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手术后第90日术眼近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1.00D,但未失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 (2)手术后第90日术眼近视屈光度无改善或术后术眼近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小于1.00D(含1.00D),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5%; (3)手术后第90日术眼远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2.00D但小于6.00D(含6.00D),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5%; (4)手术后第90日术眼远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6.00D,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 被保险人接受PRK手术,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手术后第180日术眼近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1.00D,但未失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 (2)手术后第180日术眼近视屈光度无改善或术后术眼近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小于1.00D(含1.00D),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5%; (3)术后术眼手术区产生因手术意外导致的IV级疤痕,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5%。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