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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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由于发生燃油或所载运油类物质泄漏或排放事故,导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污染损害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被保险船舶之外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由于污染事故造成环境的直接损害,以及为减少污染而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不包括环境损害的利润损失);
(三)为防止被保险船舶即将发生的燃油或所载运油类物质泄漏或排放事故,而采用必要、合理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四)在发生污染事故时,任何人为防止或减少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该措施造成的进一步财产损失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事故的命令或指示所产生必要、合理的费用;
(六)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造成污染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连带责任,但该责任仅限于本条上述五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费用,且这种财产损失或费用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它保险处得到赔偿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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