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按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给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华汇人寿附加乐享安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华汇人寿附加乐享安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累计已经过应交费次数乘以每次交费时应交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期交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