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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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包括第180 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
(2) 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
(3)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发生上述情形(1)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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