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 保障期限: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20年期、30年期和至被保险人年满60、70、80周岁五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 如您选择20年期、30年期,则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如您选择至被保险人年满60、70、80周岁,则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70、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
发行机构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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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轻症,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轻症,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实施手术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肝脏移植术保险金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肝癌或白血病且因肝癌或白血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肝脏移植术保险金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保险金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对于同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在给付本项保险责任的同时不再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未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或癌症轻症且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癌症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自被保险人确诊为癌症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您解除合同的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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