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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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本主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在本保险期间内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累积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主合同每一被保险人负有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其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在本主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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