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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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
1) 105%×(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
2) 个人账户价值。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观察期结束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健康维护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火车(含高铁、地铁、轻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对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额外给付金额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对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额外给付金额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退还给投保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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