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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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照本合同约定且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本公司按其伤残等级对应的附件1 中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且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伤残评定标准。本合同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有以下三种: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编号GB/T16180—2006)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编号GB 18667—2002)。本合同中被保险人适用的伤残评定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符合所选伤残评定标准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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