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食物中毒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入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90日内的食物中毒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食物中毒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床位费、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
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 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床位费、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床位费、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