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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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责任
1 住院
1.1 综合住院治疗费用,包括:
(a) 病房费、膳食费及护理费;
(b) 重症监护病房费用;
(c) 手术费用;
(d) 处方药费;
(e) 检查化验费;
(f) 癌症治疗费用:不仅包括因癌症导致的住院费用,另外因癌症进行诊断、随诊、复查、化疗、放疗而进行的门诊费用也包含在本项中;
(g) 器官移植费用,是指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根据医学需要必须进行的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胰脏移植或骨髓移植的手术费、辅助治疗费、排异药品费、检验费等。
但不包括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的相关费用,也不包括支付给供方的费用。
(h) 与住院直接相关的入院前一次门诊费用:
a) 入院前为了明确诊断导致住院之疾病而发生的门诊;
b) 或为住院治疗做准备而进行的门诊。
(i) 与住院直接相关的救护车费用,包括:
a) 从紧急状态发生地运送到医院;
b) 转院。
(j) 其他住院杂项费:包括在医疗账单上列明的治疗费和材料费、医生费、物理治疗费、住院期间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用等。
1.2 手术植入材料费用:指手术过程中由手术医生植入体内的、在医疗账单中单独记账的组织相容性人工材料的费用。手术结束后如不经再次外科手术,该材料无法去除或重置。包括:
a) 塑形性植入器材:骨板/骨钉等组织固定材料、钛网/支架等组织成型材料、义乳/骨蜡等组织缺损的充填材料等;
b) 功能性植入材料:人工器官、脑起搏器、内置心脏起搏器等。
1.3 耐用医疗设备费用:指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开具医嘱、需要被保险人购买并长期使用的下列医疗设备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a) 外置胰岛素泵;
b) 外置心脏起搏器;
c) 外置性矫正器,包括义眼、义肢、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
d) 助听器。
上面费用项目中,其他项目均从属于第1.1项所对应的住院,即:如果某次住院经审核不属于受保障的医疗费用从而不在1.1项保障范围内,与该次住院有关的其他各项住院保障利益也不被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治疗,至保险期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对该次住院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2 全球紧急援助服务
2.1 紧急医疗撤离;
2.2 医疗转运。
3 健康管理服务
3.1 第二诊疗意见;
3.2 在线健康评估、远程健康管理。
可选保险责任一
1 父母陪同住院费用:指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父母亲其中一位或一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医院中陪同治疗的住宿费用,本保障于被保险人满18周岁时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二
1 门诊
1.1 综合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在门诊发生的如下费用:
(a) 挂号费、诊疗费;
(b) 治疗费;
(c) 处方药费;
(d) 检查化验费;
(e) 门诊发生的手术费用;
(f) 非正式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
(g) 紧急牙科治疗费,被保险人因遭受紧急牙科情况,并于该情况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仅以稳定病况及缓解剧痛为目的的牙科门诊治疗。
1.2 康复治疗费用,由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开具医嘱需要接受康复治疗,包括中风后的物理治疗、职业治疗。每次康复治疗费用的给付以200元为限。
1.3 物理治疗、顺势治疗、正骨治疗、针灸或中医治疗费用,经专科医生明确建议采用物理治疗、顺势治疗、正骨治疗、针灸或中医治疗以帮助被保险人恢复正常的生理机能。每次治疗的给付以1,000元为限。
2 电话医生咨询服务
可选保险责任三
1 住院预约服务
1.1 住院协调;
可选保险责任四
1 门诊就诊协助
1.1 门诊就诊协调;
1.2 全程导医服务;
1.3 病情康复跟踪。
可选保险责任五
1 境外意外医疗
在中国大陆境外发生的,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被保险人遭受身体伤害需要进行治疗的,我们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可选保险责任六
1 戒烟疗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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