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普通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对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列车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止。 对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 对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甲板止。 |
发行机构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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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汽车或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汽车或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最高晋升至第一级)的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汽车或轮船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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