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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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下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保单周年日 第3个保单周年日 第4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九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给付比例 60% 20%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 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 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20% 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现金领取。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则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交费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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